Bowman v. Monsanto,专利穷尽原则的应用范围


Bowman v. Monsanto,专利穷尽原则的应用范围

5月13日,联邦最高法院公布了Bowman v. Monsanto 一案的最终判决。联邦大法官们一致决定维持之前联邦地方法庭和巡回法庭的判决,驳回了被告Bowman的上诉。

这个案件的原告是孟山都公司。该公司的Roundup Ready转基因大豆可以有效抵抗包括该公司的Roundup 在内的多种除草剂。所以在种植Roundup Ready的豆田里撒播除草剂可以有效地杀死杂草而不会对大豆植株造成损害。田间管理的费用由此大幅降低。Roundup Ready大豆凭借该特点在全球大豆种子市场畅销。

为了维持该产品的销售,Monsanto结合使用了各种法律手段。首先,Monsanto为Roundup Ready大豆及其技术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重要国家申请了专利。 其次,Monsanto坚持在每一份Roundup Ready大豆种子的销售协议上规定购买者只能使用该种子种植一季的大豆,并且所有的收获将被用于商业用途。该协议禁止购买者将收获截流作为下一季的种子。最后,Monsanto积极地运用法律手段起诉各种非法侵权行为,哪怕对象仅仅是一个小农场,小农民。

Bowman是印第安纳州的一位普通农民。他和其他农民一样,从授权分销商手中购买Roundup Ready种子用来种植大豆并将收获出售给收购商。不一样的是,他随即从收购商手中购买了一部分大豆作为下一季的种子。这些大豆虽然不收获自他的Roundup Ready,但是因为Roundup Ready大豆的广泛种植,相当一部分的大豆是来自于其他农民的Roundup Ready。因为大豆是自花授粉的植物,父辈的遗传特性可以被子辈完全接受。这些二代大豆完全复制和继承了Roundup Ready种子的遗产特性,也产生了对除草剂的抗性。Bowman将购买得到的大豆播种以后用除草剂加以筛选,存活的几乎完全是Roundup Ready大豆。随后,Bowman将这一季的收获大部分出售给收购商,小部分留作下一季的种子。连续操作八年以后,Monsanto终于发现了Bowman的行为,要求他停止以上行为并赔偿损失。Bowman拒绝了Monsanto的要求。Monsanto随即在联邦地方法院起诉,指称Bowman的行为侵犯了前者的专利。Bowman败诉后上诉至联邦巡回法庭要求推翻地方法庭的判决。联邦巡回法庭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Bowman再次上诉至联邦最高法庭。最高法庭5月13日的判决为这起本身并不复杂的案件画上了一个句号。

Bowman引用所谓的“专利权穷尽原则(The Doctrine of Patent Exhaustion)”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根据这项原则,保护商品的专利权在第一次授权出售后即告失效(”The initial authorized sale of a patented item terminates all patent rights to that item.”)。Bowman因此辩称因为Monsanto保护Roundup Ready种子的专利权在该种子被出售给包括他在内的农民之后已经失效,所以他可以自由地使用该种子而不构成对后者专利的侵犯。

最高法庭没有采纳Bowman的辩护。最高法庭认为专利权穷尽原则只适用于被出售的那件商品而不能延伸保护生产新的产品(”The patent holder has ‘received his reward’ only for the actual article sold, and not for subsequent recreations of it. . . that the exhaustion doctrine does not extend to the right to ‘make’ a new product.”)。如果不这么判定的话,专利法赋予发明者的垄断权将被剥夺(”Thus depriving Monsanto of its monopoly”)。最高法院随后指出Bowman购买大豆,使用除草剂选种,种植收获的行为就是生产新的产品。由此,专利权穷尽原则不能保护他的行为。

Bowman的另一条辩护策略是攻击Monsanto对其Roundup Ready种子的使用限制。Monsanto 禁止种子的购买者使用该种子的后代进行再生产。Bowman通过不同的理由认为该限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同样,最高法庭没有采纳Bowman的意见。

作为一个普通农民,Bowman很有可能没有与Monsanto这样的庞然大物斗争到底的决心。同时,他的经济状况可能也不允许他这么做。可以想象,Bowman一案之所以能一路上诉直至最高法庭,应该是其幕后推手希望以该案件为契机,以重新诠释专利权穷尽原则为手段来挑战专利法赋予专利发明者或者持有者的垄断权。从很大程度上讲,这一次挑战没有取得多少效果。最高法院毫不犹豫地拒绝了Bowman几乎所有的意见,未对现有的穷尽原则作出任何改变。

但是,最高法院在关闭挑战该原则大门的同时,又对未来打开了一扇天窗。它认识到专利权穷尽原则在可自我复制的产品(”a self replicating product”)的应用上会更加复杂化 (“We recognize that such inventions are becoming ever more prevalent, complex, and diverse.”)。比如说,产品的自我复制可能是购买者无法掌控的。因此,最高法院将这次判决的应用范围限制在Bowman一案的事实内。也就是说,专利权穷尽原则的适用范围并没有通过Bowman一案被完全框定。相反,最高法院还特意指出了未被框定的部分。可以想象,反对专利垄断权的法律团体将会以此为突破口,积极寻找合适的案件,在未来继续挑战专利法。

 (本文系陈皓奕律师为社区法律宣传所作,不代表任何针对个案的法律观点。郝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帮助外国人在美国处理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实现职业和商业发 展目标。  如您有任何关于移民法, 知识产权法, 医疗法和商务法的问题, 欢迎来信来电或登门垂询。本所办公室地址: 7505 Fannin St. Suite 209,  Houston, TX 77054;  电话: 281-236-5684; 传真: 713-993-7006; 电子邮件:  info@bixulaw.com; 网址: www.bixulaw.com。 成功路上,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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